【原住民族正名並未取得應有定位權力與尊嚴的省思】
原住民 從最早被鄙視稱為<野蠻人、番人或蠻人Savage> 、<土著Native或Aboriginal>, 到後期得被動接受外來統治政權強迫定名的<生熟番>到<山地或平地山胞>的給予身分。 直到台灣原運之後,原住民才勉強拿回自我定名權與極少許的歷史文化詮釋權及主導權, 如此才有近期的原住民Indigenous People和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自我稱謂、以及回復傳統姓氏的權利來和國際原住民族運動主訴求接軌。
可惜原住民少數菁英當年只顧及追求個人參政權算計, 而私心自用與便宜行事, 還是刻意留下所謂<平地>、<山地>原住民的不當不義區分。<此從美加印第安民族、或紐西蘭毛利民族…等,可曾自我接受被區分為<平地>、<山地> 印第安或毛利原住民? 可以證之。台灣原住民得比較特殊再被一分為二, 原因何在? 據了解加拿大也只有Indian 和Metis印第安與白人混血 兩者之分>
更進一步言,原住民後來雖然以<原住民族>正名成功, 但事實上卻落入只取得統治官方在其有效治理範圍下, 其中一個被它仍認定為<少數或弱勢族群>的特殊國民身分待遇而已, 還是非真正被它以一個在地原有<民族>定位或定義來對等看待。這也是何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的法制化必要工作受到一再地杯葛擺爛而使母法無法有效應用的主因。如此一來正名運動後的原住民除了繼續獲得國家比過去多一點特殊優惠與補助之外,原住民是台灣主人地位與尊嚴的期待仍是一場空。原住民傳統擁有的繼續面臨遭到強取與衝擊流失的事實比過往還甚。
近程或未來, 台灣自稱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的各族原住民該如何有效率去接這個奧步?拆解這項爛招術呢! 您曾積極思考過有何良策? 還是維持這樣子就OK啦?
原住民族擁有台灣這土地原有的主權, 經由<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的法制化來實現, 無疑仍舊是原住民最終必須勇於踏出, 向傲慢的統治政權繼續強烈提出的主訴求與行動途徑。否則原住民從山胞正名為原住民族一樣是枉然。